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一批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2-25 00:04:58 |   作者; 斯诺克直播在线观看高清直播冠中冠

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温岭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围绕重点领域,集中治理严重事故隐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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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温岭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围绕重点领域,集中治理严重事故隐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今年以来,共消除各类严重隐患52处,查处各类特定种类设备违法案件49件,罚没款108万元。日前,该局集中公布一批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

  2021年3月,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温岭市城北街道北新北路120弄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设备代码为381的电梯进行维保。该电梯最近一次半月维保记录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3月18日案发,当事人未对该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次数累计达4次。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2021年4月,执法人员对城东街道山南前村祝家物流中心北幢东边的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房的简易升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经检验。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主动拆除上述简易升降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且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1000元。

  2021年3月,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岭市松门镇礁山渡楼的船舶修造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三台门式起重机均配备两个电动葫芦和挂钩,且现场驾驶车牌号为场(厂)内J·11100的叉车驾驶员无法提供叉车操作员证。在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三台门式起重机查封之后,当事人擅自动用两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并仍让未取得叉车操作员证的人员驾驶叉车。当事人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生产经营许可对特定种类设备改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定种类设备用于生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使用未取得叉车操作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三项合并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00元。

  2022年3月,执法人员指导当事人进行锅炉扫码上岗工作,当事人现场操作人员为许**,经查询,许**的锅炉操作证有效日期至2020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3月31日前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锅炉作业。2022年4月1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的厂房检查,现场锅炉操作人员为许**,其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操作证件。当事人锅炉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并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处10000元罚款。

  2022年2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该厂有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在用,吊钩标识为10T,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该起重机的出厂合格证明、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安装、使用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初始安装的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为2吨,提升高度5米。经查证此设备当事人于2022年1月自行购买、更换了一台二手环链式电动葫芦用于生产,致使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10吨,提升高度为5米。当事人更换电动葫芦后,未经安装检验或定期检验,也无法提供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出厂合格证明、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拆除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的电动葫芦,故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处罚款30000元。(来源:温岭市场监管)